纪念义乌市场30周年专稿之一
今年,义乌小商品市场建设30周年。
“三十而立”,实属不易。
回顾义乌市场30年的发展历程,既有风和日丽的岁月,也有风雨飘摇的日子,道路可谓崎岖曲折,坎坷不平。
义乌市场能有今天,除了党委正确领导,政府宏观调控,商人精明能干,工商精心栽培,集团精心管理外,还离不开公检法司和新闻媒体的保驾护航、精心呵护!只有相关职能部门精诚团结、各司其职、风雨同舟,才有今天义乌市场的繁荣兴旺!
以史为镜,以往鉴来。
——谨以此文,献给当年敢于舍身维护市场经营者合法权益,铁腕打假治劣,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为义乌市场保驾护航的人们!
难忘一九九四
·应元亮
1994年,我国刚摆脱计划经济的羁绊,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人的计划经济观念根深蒂固,市场经济秩序还未完全建立,正值新旧体制交替(双轨制)阶段。市场经济政策和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配套,打假管理很不规范。
据不完全统计,1994年仅省外企业以追查假冒伪劣商品为名,借助公安、法院力量,扮成购货客商,隐瞒真实身份,采用“钓鱼”手法诱骗成交,再以要求送货为由,引诱当事人到指定地点,秘密抓捕义乌市场经营者的不下十起。特别以上半年为多。
上 篇
轰动一时的“6·26”事件
1994年6月26日,又是一个义乌市场经营者刻骨铭心的日子。
这天上午10时左右,义乌小商品市场12857摊位经营者骆某某(义乌苏溪蒋宅村人,化妆品代销商)送货到“张军”指定的兴中旅馆时,被人抓走(后得知,是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干警所为)。
很快,消息像长着翅膀似的,飞遍义乌街头巷尾,尤其是义乌市场,众说纷纭。市场经营者人心惶惶,人人自危。一些目击者和知情人更是愤愤不平,认为上海有关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简直是绑架行为。
当天下午2时,消息又传:义乌至上海公路杭金线苏溪段,发生当地村民与上海法院干警冲突事件,上海警车被砸,车内人员被打,围观群众多达数百人……
上海媒体快速反应:6月29日《文汇报》第2版右上角,带框刊登记者徐亢美采写的本报讯——《义乌发生严重抗法事件 上海执法人员到当地追查假冒伪劣商品,遭一批不法商贩关押殴打,浙江省有关部门正在查处有关案犯》;同日《劳动报》第8版,以整版篇幅刊发该报记者俞果采写的长篇报告文学——《义乌,正义与邪恶的较量 六月二十六日上海执法人员义乌被劫记》,并配发题记——“一部人类的历史,其实就是正义与邪恶的不息较量(史),虽然正义终将战胜邪恶,但邪恶常常会反咬正义一口。”同时,还配发了被砸坏的警车,闵行区法院副院长张天伦和经济庭副庭长朱运新在新闻通报会上向记者介绍情况,以及被打伤的四位奥丽斯职工的照片。
上海东方电视台、上海人民广播电台等上海新闻媒体和驻沪记者,纷纷播发不同标题、耸人听闻的“义乌‘6·26’暴力抗法”事件的新闻。
6月30日前后,由此引发国内外舆论一片哗然。浙江省政协《联谊报》全文转载上海《文汇报》消息《义乌发生严重抗法事件》,台湾《联合报》刊发大陆新闻中心/上海专讯《浙江又传特大抗法事件 不法商贩殴打扣押警察,省公安厅干预救出人质》。该报道称,“浙江省才处理完千岛湖惨案,义乌又发生一起不法商贩公然殴打、非法扣押执法警察的特大抗法事件”。
一时间,路透社、法新社、美国之音等西方媒体更是争相炒作:“中国大陆 千岛湖事件风波未平,浙江义乌又发生严重暴力抗法事件”。
与此同时,我们一方面深入调查采访,一方面积极引导舆论。7月11日,《浙江日报》社会新闻专栏头条刊发《义乌市认真处理一起冲突事件 肇事者已向公安机关投案》;7月12日,《义乌报》头版右上角带框刊登《我市平息一起上海法院干警与本市村民的冲突事件》;7月12日,《浙江青年报》头版倒头条刊发新闻记实——《执法?抗法?违法?》;8月10日,《小商品世界报》头版倒头条刊发《执法,还是“绑架”?——义乌“6·26”事件透视》;9月22日,《城乡市场报》6版头条刊发《执法,还是违法(办案)?——义乌“6·26”事件经过》。
……
18年前,这起曾经轰动全国,甚至世界的义乌“6·26”事件真相究竟如何?作为亲历现场的记者(时任中共义乌市委报道组负责人,“6·26”事件知情人,处理善后问题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全景实录“6·26”事件始末——
事件发端
1994年6月17日,奥丽斯化妆品(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丽斯公司”)所属上海奥丽斯包装有限公司,在上海市闵行区城乡物资交流会上,发现上海个体经营户蒋XX销售假冒奥丽斯四合一洗发灵(以下简称“奥丽斯产品”)。据查,系江苏省昆山曹安市场批发部(以下简称“曹安批发部”)的崔XX提供。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在受理这起由奥丽斯公司状告曹安批发部的假冒商标案的调查过程中发现,义乌小商品市场一位姓骆的摊主,有经营假冒奥丽斯产品的嫌疑。于是,他们便以原告提供的线索为依据,在连被告姓名、地址均不清楚的情况下,于6月25日由该院经济庭副庭长朱运新,带领干警数人与奥丽斯公司、曹安批发部职员一共21人,开5辆小车来到义乌。
6月26日上午10时左右,由闵行区法院经济庭审判员袁XX,与曹安批发部崔XX,假扮成客商,在义乌小商品市场12857号摊位,找到骆某某。他们采用“钓鱼”的手法,以“江苏常熟小百货批发部张军”的假冒身份,向骆某某订购50箱奥丽斯产品,谈好价格每箱350元,并当场交付押金500元。骆某某根据“张军”约定的交货时间和地点,从奥丽斯公司浙西总经销——金华市麦克化妆品有限公司义乌经营部进50箱正宗奥丽斯产品(批号为:940324、940326,有经营部的发货单、产品合格证和证明人,后来经上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为正宗奥丽斯产品),于上午11时30分左右将货送到兴中旅馆。在同往的龚XX(12860摊位经营者)、朱XX(12879摊位经营者)的帮助下,把货卸完。此时,隐蔽在附近的闵行区法院5辆小车,即刻开到旅馆门口。他们以到楼上结帐取款为名,将骆某某骗至楼梯转弯处,并用电警棍触击骆某某,强行用手铐将其铐住。随即,也将同往的龚XX铐住,连同50箱奥丽斯产品一起挟押上车,向上海方向驶去。幸好,朱XX见势不妙,迅速躲避,才免被抓。
接着,骤起风波。义乌杭金线苏溪段发生——
冲突前后
刚从兴中旅馆逃出的目击者朱XX,第一时间电告在苏溪的骆某某家人。
骆的父母和妻子闻讯,立即邀集附近亲友赶到当年义乌至上海必经之地杭金线苏溪段。骆弟驾驶北京吉普车横在公路中央,将上海闵行区法院的3辆小车拦下(其实押解骆、龚的两辆小车开在最前面,已经驶离苏溪)。骆的亲属发现车上没有骆某某,即与闵行区法院干警发生争执,继而发展为冲突。当时恰逢集市,赶集的人很多,情绪激动,现场介入冲突和围观的群众越聚越多,场面一时失控。冲突中,上海方9人被打伤,两辆警车部分玻璃被砸,车上两只对讲机丢失。
下午2时左右,义乌市公安局苏溪派出所干警迅速赶到现场,控制局面,并把上海人解救到派出所内,实行严格保护。随后,义乌市公安局副政委任爱民、市法院副院长陈贻身火速赶到现场,会同当地政府,疏散人群,阻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此后,省政府、省政法委、省公安厅领导、义乌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曾3次指示:被扣的人和车必须放行,在处理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当晚8时,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副院长和区公安局副局长赶到义乌。即刻,义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吴彩星与市法院副院长陈清潮也赶赴苏溪派出所。
次日上午8时,在吴彩星、李忠民、王军生等公安干警的护送下,被扣的上海方人员及3辆小车全部安全离开义乌赶回上海。6月28日,在上海市委组织部、闵行区委区政府和区公安局的支持配合下,才将被押的骆某某、龚XX由吴彩星、李忠民等带回义乌。
回义后骆某某申诉,他与龚XX两人被押上警车直至上海,一路受尽非人折磨,并以“收容审查”名义关押在看守所,后又转至马桥镇联防队,被关押57小时。6月27日,闵行区法院以“阻碍法院同志依法执行公务”为由,对龚XX作出拘留15日、罚款600元的处罚决定;对骆某某作出监视居住决定,“由闵行区马桥派出所执行”。并对骆某某的监视居住“自1994年6月28日起,交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期间不得离开义乌市”;对龚XX的拘留“自1994年6月28日起,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
义乌市公安局,从大局出发,迅速组成由李忠民、王军生等参加的专案组,负责对“6·26”事件中的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并将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6·26”事件,义乌方称“上海法院干警违法执法,非法抓人遭骆家亲友拦截”;而上海方则认为“义乌,不法商贩暴力抗法”。究竟孰是孰非,请看——
金华庭审
1995年4月12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义乌“6·26”事件。由此事件引发的,以“执法、抗法,还是违法”为焦点,在国内司法界和新闻界持续了10个多月的争论,也在这次庭审中端倪渐显。
1994年9月22日,义乌市公安机关通过“6·26”专案组的细致调查取证,查清了胡某(骆妻)殴打朱运新,造成右额部、中腹部软组织挫伤的轻微伤害事实和胡XX(骆妻弟)、骆XX(骆父)砸坏警车车窗玻璃各一块的事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分别以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为由,对胡某、骆XX和胡XX作出治安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
上海闵行区法院及朱运新,在接到处罚裁决通知后,对我市公安局处罚裁决不服,遂向金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诉。在金华市公安局依法作出维持原裁决的申诉裁决后,又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诉状称:1994年6月26日上午,经查证,已掌握义乌市场骆某某先后销售两批共100箱、价值25100元假冒化妆品的主要事实证据,区法院对骆某某等人当即予以拘传,并对属商标侵权证物的50箱假冒化妆品予以扣押。当天中午,从义乌返沪途经苏溪镇时,胡XX、胡某等人聚众拦截法院正在执行公务的警车,造成众多不明真相群众围观起哄,致使法院执行公务受阻。在胡XX、胡某、骆XX等人使用暴力下,法院的二辆警车玻璃被砸碎,警车设备遭毁损,二部对讲机被抢走,50箱假冒化妆品全部被胡某一伙劫走。其作案气焰之嚣张,手段之凶残,后果之严重,均为国内所罕见。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经过细致的调查、研究、取证,于4月12日公开审理了此案。当天,来自浙江、上海两地法律界和新闻界的有关人士,以及当地的一些市场经营者、管理人员参加旁听。金华市人民法院偌大的审判庭内座无虚席。胡某、胡XX、骆XX作为第三人,到庭参加了本案的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要求,撤销被告义乌市公安局对胡XX和胡某有罪不究,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行政处罚,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他俩的刑事责任。“6·26”事件的主角骆某某作为证人,向法庭陈述了上海闵行区法院在对其关押期间,受到电警棍触击、拳打脚踢等非人待遇。
在原告、被告当庭发问时,原告方面对被告方提出的“6·26”赴义乌办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办理了所有应该办理的法律手续,奥丽斯公司的代表是如何鉴定骆某某50箱化妆品为“假货”的,带走跟本案无关的龚XX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等一连串发问,始终以与本案无关为由,拒绝回答。在法庭辩论的唇枪舌剑中,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认为,本案的第三人骆XX、胡某、胡XX在原告赴义乌依法办案、执行公务期间,公然拦砸警车、殴打国家公务人员,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义乌市公安局仅以违反治安条例处以拘留,是量刑不当,必须纠正。
被告代理人则认为,“6·26”事件是原告方违法执法造成的,因此,不能把来义乌看作是“执行公务”。
被告指出,闵行区法院在受理奥丽斯公司起诉商标侵权一案的过程中,应对其无权受案和无权拘传的违法执法行为负责。
被告代理人指出,由于原告没有严格依法执行公务,因而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尽管原告违法执法在先,但骆某某亲属以违法手段抵制违法执法的行为,也应受到国家法律的处罚。因此,义乌市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胡某、骆XX、胡XX等人作出的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是正确的,量罚也是适当的。请求法庭依法维持原判。
在原、被告双方作最后陈述时,双方均作出友好的表示。原告方向被告方就答辩时的冲撞语言表示歉意。被告方则认为,“不管法庭作出如何判定,都是法律的胜利”。
本案审判长符六文在休庭后接受采访时称,这起“法院告公安”的行政诉讼案,是一种新的案例形式。受理这起案件的目的,旨在改进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达到严肃依法执法的目的。
庭审结束,在事件发生一周年后的1995年6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和朱运新本人撤回起诉。到此,轰动一时的义乌“6·26”事件划上了句号。
客观地说,如果大家都能依法办事,义乌“6·26”事件本来不会发生,也不应该发生。但它还是给人们留下了——
几点思考
1、有假必打,打假必准。打假,全社会有责,不能放松。时任中国小商品城工商管理处副处长的王才保,在谈到“6·26”事件时说,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打击假冒商标犯罪,是义乌市场管理的重要任务。只有坚决打假,才能确保义乌市场的信誉,才能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和繁荣。因此,我们做到有假必打,打假必准。当时,义乌工商部门配合上海羽毛球厂、上海日用化学品二厂、上海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打假成效显著,深得上海厂方好评,并赠送了锦旗。但打假必须依法,捕风捉影乱打一气,就乱了章法。闵行区法院的做法,反而扰乱了市场秩序。
2、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一切超越法律规范的行为,更应从严惩处。唯有如此,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官的公正形象。
3、以违法对违法,不仅输了理,而且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6·26”事件虽起因于上海方面,而骆的亲友之过激行为同样应受到法律惩处。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当更加深入地开展普法教育,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打假,净化市场。同时,也要不断教育市场经营者诚实守信,卖买公平,并要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义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持续繁荣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