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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科普知识03:申请专利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作者:王秀康)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2/23  已读:488 次  文章来源:

【编者语】专利是一项发明创造的首创者所拥有的受保护的独享权益。专利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是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为普及专利科普知识,本期刊出王秀康老师的专利科普文章第三篇,以飨读者。


专利科普知识03:

 申请专利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

 

王秀康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由此可知,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必须具备的实质性条件就是,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需要说明的是:

判断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需要将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已经公开的技术即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申请日当日公开的技术不算在现有技术之内。

一项发明和实用新型即使具有新颖性,但如果与现有技术相比其变化很小,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效果,则仍然不应当授予专利权。假如这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也授予专利权,势必使专利太多太滥,从而对公众应用已知技术产生不适当的限制作用。所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除了必须具有新颖性之外,还必须具有创造性。

创造性的标志有两个,即:就发明而言,是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就实用新型而言,是指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由此可以看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不同点之一,就是对发明的创造性要求高于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能在产业中应用。换句话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能是抽象的、纯理论的东西,只能在理论上、思维上予以应用,而必须是能在实践中实现的东西。所谓应用,是指如果申请专利的是一种产品或者产品的部件,该产品就必须能够制造出来并且产生预期的作用;如果申请专利的是一种方法,该方法就必须能够在实际中予以使用并产生预期的作用。

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制造使用后,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的效果。这种效果可以是技术效果,也可以是经济效果或者社会效果,例如提供新的产品、提高产品的产量、改善产品的质量、增加产品的功能、节省能源或原材料、改善劳动条件、防治环境污染、有助于改善社会风尚等。明显无益、严重污染环境或者严重浪费能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因缺乏积极效果而不能授予专利。

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实用性,并不是要求这种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时已经实际予以制造或者使用,由此来证明产生了积极效果。所要求的只是根据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作的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其技术知识或者经过惯常的试验和设计后,就能够得出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予以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结论。

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实用性,也不是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已经高度完善,毫无缺陷。事实上,任何技术方案都不可能是完善无缺的。只要存在的缺点或者不足之处没有严重到使有关技术方案根本无法实施,或者根本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程度,就不能因为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缺点或者不足之处,否认该技术方案具有实用性。

 

(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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