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科普作家协会章程
(经义乌市科普作协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义乌市科普作家协会(中文简称:义乌市科普作协)
英文简称:Yiwu Science Writers’Association(缩写:YSWA)
第二条 本会性质
义乌市科普作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以科普作家为主体,并由翻译家、评论家、编辑家、美术家、记者,热心科普创作的专家、企业家、管理干部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协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努力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团结组织科普作家等热心科普创作的人士,为促进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繁荣科普创作,不断壮大我国的科普队伍,提高我国的科普、文学创作水平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浙江省科协和义乌市科协的业务指导,接受义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义乌市江东中路301号格致楼,邮政编码:322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以“科教兴国”为己任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文学创作、培训、学术交流和表彰奖励等活动,培养科普文学创作人才,不断壮大科普作家队伍。
(二)围绕“三个文明建设”,通过主办、合办或协办杂志、报纸、科普专刊专栏、广播、电视节目、画廊、展览、网络等宣传阵地,有重点地组织编写各种科普、文学作品,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技知识,传授科学方法,以增强全社会的科技意识,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
(三)通过办好会讯、杂志、与媒体合作等多种形式开展科普评论、评奖、征文和知识竞赛等活动,推动和指导科普文学创作,促进科普文学作品质量的提高。
(四)及时向党委和政府反映科普作家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争取党委和政府对科普创作事业的关心和技持,并接受党委和政府的委托,开展科普创作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
(五)根据会员从事科普创作和科普宣传出版的需要,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根据社会需求和自愿自利的原则,与市内外的宣传科技、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单位和社会团体合作编创科普作品、文学作品或共同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七)与国外的对口团体、对口单位及科普、文学作家进行学术交流与业务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通讯会员
(一)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按期缴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都可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1)在科普或文学创作领域取得一定成绩,发表过一定数量(出版图书1种以上或正式媒体播发短篇3篇以上)并具有较高质量的科普或文学作品的作者、译者、美术工作者和评论工作者;
(2)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学识水平,并编发有一定数量的、有较大影响的科普或文学作品的编辑和编导人员;
(3)科普创作成绩突出,水平较高,在全市性科普文学评奖或其他类似级别评奖活动中获一、二等奖的作者、译者和责任编辑;
(4)热心倡导,支持科普创作的领导干部、专家、企业家和成绩显著的组织工作干部;
(5)执心科普、文学创作并作出较大贡献的科学家、作家、美术家、摄影家、编审和编导人员以及为本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较大贡献者,可由本会理事会或主席提名直接发展为会员或援予荣誉会员称号。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工作有关并愿意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的科技、教育、新闻出版、工商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可申请入会为单位会员。
(三)通讯会员热心科普事业,愿意与我会交往的外籍科普作家。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审议通过;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或作家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的创作活动和作品受本会的支持和保护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从事科普、文学创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按会章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两年内无创作也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完成已交办的工作,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触犯刑律者,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理事会;设理事会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四)推选名誉主席、顾问和荣誉理事;
(五)决定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机构,应在充分发扬科学民主的基础上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领导本会所属组织开展工作;
(三)审定重大活动经费的预算;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确定并授予荣誉会员等称号名单;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交效。
第十九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主席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副主席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若年龄原因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任职。连续担任三届(含)以上主席的会员可授予“荣誉主席”称号;连续担任三届(含)以上理事的会员可授予“荣誉理事”称号。
第二十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主席、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有授予协会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代表本会对外工作和联系的权力;
(五)可根据章程和协会工作需要直接发展会员或授予荣誉会员等称号。
(六)提名副主席及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交由理事会通过。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按照分工或受主席的委托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筹备理事会会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会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主席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决定聘任;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一般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调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按照分工或受秘书长的委托做好职权范围的工作。
第五章 组织关系
第二十三条 本会是义乌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受浙江省义乌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积极参加省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受浙江省、金华市科普作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参加浙江省、金华市科普作家协会的重大活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传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拨款和项目经费;
(三)政府部门的资助和项目经费;
(四)国内外的资助和捐赠;
(五)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作为法人社团,通过创作作品和服务项目所取得的收入;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会员通过劳动按规定可取得一定报酬,秘书长等专职人员和财会人员可获取一定补贴。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市科普作协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二○○九年十一月